3 丈 夫 当 用 合 宜 之 分 待 妻 子 ; 妻 子 待 丈 夫 也 要 如 此 。
4 妻 子 没 冇 权 柄 主 张 自 己 的 身 子 , 乃 在 丈 夫 ; 丈 夫 也 没 冇 权 柄 主 张 自 己 的 身 子 , 乃 在 妻 子 。
3 丈 夫 当 用 合 宜 之 分 待 妻 子 ; 妻 子 待 丈 夫 也 要 如 此 。
4 妻 子 没 冇 权 柄 主 张 自 己 的 身 子 , 乃 在 丈 夫 ; 丈 夫 也 没 冇 权 柄 主 张 自 己 的 身 子 , 乃 在 妻 子 。